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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打击“两非”,拒绝胎儿性别鉴定 坚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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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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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科技的进步为医疗领域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其中,“两非”问题,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重威胁着人口性别结构的平衡,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今天,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两非”,共同守护每一个生命的平等权利。
01
认识“两非”
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除医学需要的原因外,医疗机构和胎儿父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做B超、采血检测等手段,进行断定胎儿是男性还是女性的性别鉴定的行为。比如,一些非法机构通过超声技术或血液检测,在无医学必要的情况下告知孕妇胎儿性别。
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胎儿父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得知胎儿性别后,通过药物流产、引产术等手段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胎儿性别的目的。有些家庭受传统观念影响,在得知胎儿为女性后选择终止妊娠,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对法律的漠视 。

02
“两非”行为的危害
1. 破坏人口性别结构平衡:长期的“两非”行为会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使男性人口数量远多于女性人口。这不仅会加剧男性的婚配压力,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婚姻挤压、人口拐卖等,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

2. 违背生命伦理:每个生命都有平等的生存权利,“两非”行为人为选择胎儿性别,剥夺了女婴的生存权,严重违背了生命伦理和道德准则,固化了“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损害了女性权益 。
3. 威胁孕妇健康安全: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往往在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场所进行,手术操作不规范,容易引发孕妇大出血、感染等严重并发症,甚至危及孕妇生命 。

03
法律法规亮剑“两非”
为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4
合法胎儿性别鉴定的条件
当然,并非所有的胎儿性别鉴定都是违法的。在医学上,当存在以下情况时,胎儿性别鉴定是被允许的:
1. 家族存在性联锁遗传病风险:比如血友病、杜氏肌营养不良等,通过性别判断可以了解遗传概率,帮助医生和家庭做出科学的决策。实施时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医学意见,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并在省级批准机构通过羊水穿刺等有创技术开展。
2. 胎儿存在性别相关的先天性畸形或染色体异常:像尿道下裂、特纳综合征等,鉴定胎儿性别有助于更准确地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和制定治疗方案。结果需严格保密并记录存档,违法实施将吊销资质并追究刑事责任。
05
可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特殊情形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06
行动起来,向“两非”说“不”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不参与任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活动
加强对医疗技术和设备的管理,防止技术滥用 。
2、群众
(1)树立正确观念 :生男生女一样好,拒绝性别歧视;
(2)抵制违法行为 :不参与、不协助"两非"行为,发现线索及时举报;
(3)支持法律执行: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两非",共同维护社会公平。
让我们携手共进,坚决打击“两非”行为,守护性别平衡,为每一个孩子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生存环境,让社会充满爱与和谐。在新的时代,用我们的行动诠释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
来源: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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